2013/12/18 撰文:窺憐】

  由於前一陣子個人的雜務較為繁忙,因此在多元成家的議題發燒之時,未能搜羅到足夠的資料以寫成一篇文章;事實上這篇文章仍舊無法針對太深入的法律問題討論,只是偏向個人感想的一己之見罷了。

 

  不過,在正式討論「多元成家」以前,我們不妨先來想像一下:家,是什麼?

  一個典型、完滿,或者說,會出現在小學課本或作文中描寫「最完美」的家庭,會是什麼模樣呢?

 

  有個賺錢養家的爸爸;爸爸雖然看起來很嚴肅,但是一位會在工作之餘仍陪孩子玩耍的好父親。有個溫柔持家的媽媽;媽媽雖然平常滿懷包容,但對家中的生活開銷卻一點也不馬虎,並且把家裡的環境整理地一塵不染。有個可靠的哥哥,哥哥常常跟朋友出去打籃球,偶爾也會教弟弟妹妹一起運動;有個聰慧的姊姊,姊姊考試成績名列前矛,也會教弟弟妹妹讀書;有個調皮搗蛋的弟弟,雖然有點煩,但卻是家中活寶,常逗得大家哈哈大笑;有個愛哭膽小的妹妹,但妹妹很會替洋娃娃打扮,也許未來會是個美容師;還有慈祥和藹的祖父母,常常會說故事給大家聽。

 

  如果把以上內容當做「家」的標準,我猜,絕大部分臺灣的家庭都無法達成。

  兄弟姊妹云云暫且不說──很多家庭事實上都是獨生子女;都市中的核心家庭,大概也很難有三代同堂的機會。雙親方面,能夠維持「男主外、女主內」的單薪家庭,在經濟不景氣的現在恐怕很難,更何況在性別平等的原則下,女性也有在外工作的能力及權利;此外,也有一些家庭是單親,也有可能是隔代教養,自然也有可能是收養或領養家庭。

  原本「家」的樣貌,就是各形各色。

  所以,「家」到底是什麼?

  如果無法用「成員」做為「家」的標準,那麼「家」的標準是什麼?擁有怎樣的條件,才能稱為「家」?

 

  我個人的家庭很單純,但或許也有一些異類;我是獨生子,原本父母都在外工作,但自從父親的公司倒閉後,家庭的經濟來源全靠母親支撐,父親則處理家務,並試著打打零工。十多年來、將近二十年都是這樣過著。母親的娘家並不會因為父親沒有工作而看不起我父母,父親這邊也沒有因為父親吃軟飯而嘲諷我們家;我們家經濟有狀況時,親戚會援助;反過來說,若我們家能力許可的話,也會援助有需要的親戚。當然這些年下來,父母之間偶爾會因為父親的長期失業發生口角,但兩、三年不出一次;有時會因為生活習慣的瑣事而碎嘴,但也都是說說罷了。

  因為我家太單純,以至於我很難立刻找出「家」的標準到底是什麼,甚至擴展到家庭、家族。

  但,當我反過來比較一些所謂「崩壞的家庭」時,家的標準很快就判別出來了。如何成立一個「家」,並不是因為經濟狀況、成員人數與性別,或是社會地位云云。

 

  互助。

  互信。

 

  「家」的核心價值,僅僅是如此罷了。

 

  因此,當「多元成家」議題發酵時,其中一塊吵地最沸沸揚揚的就是「小三扶正」。

  這其實是很吊詭的事。

  畢竟,當一對夫妻之間出現第三者,就表示「互信」的原則早已不存。既然已經沒辦法互信,不管有沒有第三者,這個「家」都只是虛有其名罷了。

  法律,充其量只是將夫妻兩人之間的互助與互信──或說「性忠貞」強制化,但倘若兩人已經貌合神離,說白一點吧,就算法律還在那裡,會找小三的還是會找小三,跟多元成家的法案一點關係也沒有。

 

  多元成家的意義,不是讓人合法地擁有三妻四妾,而是在鰥寡孤獨者在最危急的時候──比方送入手術房開刀時,有一個值得信賴的「家人」可以簽字。而在生命走入最後一程時,有一位「家人」可以將自己遺留的灰燼帶走。

 

  反對者,你們真的為了要那種防不勝防的「小三扶正」,剝奪生命中最細微卻無比重要的幸福嗎?

 

 

  如向前所說,法律只是法律。現有的法律上,撫養未成年人者的稱謂,叫做「監護人」。請問,有哪一位小孩向自己的爸爸媽媽喊「監護人」?

  禮俗依然會存在,這與法律的制定沒有關係。並不會因為多元成家的法案,就再也「父不父、子不子」,反過來說,就算有血緣關係,就算喊了一輩子的爸爸媽媽、阿公阿嬤,沒有最根本的互助與互信,人倫悲劇仍舊會出現在新聞的社會版上。

  中華文化重視孝道。孝是什麼?「羊羔有跪乳之恩,烏鴉有反哺之義」,那是對於扶養自己長大的家人,自然而然的敬愛。如果一個父親成天酗酒,對子女又打又罵,一個母親為了私利,迫使女兒賣身,我們會說他們「不配為人父」、「不配為人母」,指的當然並非質疑他們跟子女的血緣關係,而是在血緣之外、傳統倫理之外,他們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與相關的道德責任。反過來說,我們也看到西方天主教、基督教社會,有的神父、修女、教父、教母,含辛茹苦將毫無血緣關係的孤兒養大,而那些孤兒長大成人後也援助那些教會或教父母。這是「孝」嗎?當然是。但他們並不信仰儒家、並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為何會有這等「孝」行?

  因為孝是人性。跟傳統文化、血緣、法律,沒有關係。跟家人的稱謂也毫無干係。

 

  反對者,請仔細思考,你們真的會因為法律用語而完全改變自己的日常生活嗎?你們要的「傳統家庭美德」,只是字面上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嗎?

 

 

 

  最後,來談談同性婚姻。

 

  同性戀這個議題常常是剪不斷、理還亂,並且往往會將議題導向情緒化的對立,使得理智溝通變得困難;比方說,當我於此開始寫出立場較為偏袒同性戀的文字時,或多或少一定會有人質疑:這位作者是同性戀嗎?而不管事實上我是否為同性戀,讀者就已經有了先入為主的立場,而難以客觀思考我的文字。

 

  於是,用一個最直白的回應解決這個疑慮:

  我是同性戀,礙到你了嗎?

  亦或;

  我是異性戀,礙到你了嗎?

 

  戀愛傾向本來就是非常私人的事,說得極端一點,這跟性癖好非常類似;就像有人喜歡肌肉壯碩的男性,或是喜歡巨乳的女性,你可以自由想像壯碩的部位可能不只在肌肉,或是想利用那對巨乳做些什麼。

  我相信這樣的問題是相當失禮的:請問貴伉儷行房時,是尊夫人在上,還是尊夫君?

  如果這種問法讓人覺得尷尬,那麼我認為,隨便問對方是否為同性戀,其程度相去不遠;又或是自己表明是同性戀,也是一樣的。

  我不太想用「出櫃」這個字眼。因為這代表同性戀原本應當在無法見人的「櫃」中,但好像不小心──或是刻意地──跑了出來。我也不贊成同性戀應該要充滿自信地「大聲」表明自己是同性戀──這樣豈不是要逼得異性戀也該來大聲宣示一下了?

  同性戀就同性戀。異性戀就異性戀。用這樣的態度對待,不才是真正的「平等」嗎?

  而且說實在的,除了戀愛的彼此雙方之外,這樣的性別傾向有礙到誰了嗎?

  雖然偶爾會碰到一些尷尬的情況,例如我個人曾向一位女性告白,但她卻已經跟另外一位女性的男朋友交往了。但是,我並不覺得這是生理上身為男性的「我」,輸給了身為女性的「他」,而是很單純的:她喜歡的是那個人,而不是我。

  用比較形而上的思維來看,如果真心喜歡一個人,性別是「唯一」的考量嗎?

  倘若不是唯一的考量,為何無法接受同性戀、雙性戀,或是,無性戀?

  也許我們一直把問題弄得太複雜、一直在「性」字上打轉,而忽略了「戀」。

  「有情人終成眷屬」,不是我們常常掛在嘴上的祝賀與心願嗎?

  那麼,為何當這對有情人是同性,就出現了雙重標準呢?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一旦牽涉到「婚姻」,就不是單純兩個人的問題。這包括了兩個家族、整體社群,以及法律上的權責、義務等等條例。

  有關家族的部分,確實是無能為力,只能用誠意或時間化解;但法律的目的應該是盡可能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而不是在出現疑慮時限縮人民的權利。因此,法律應當要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然而究竟雙方親屬能否祝福這段婚姻,這實在不是法律或旁人能夠置喙的。

 

  我們或許還能思考一下:為何,自古以來人類會反對同性戀、甚至「恐同」。

  當然還包括,我跟一位同學對談中,她所列舉的「人獸戀[]、亂倫、戀童癖和戀物癖」──她覺得同性戀與上述行為被併列是很詭異的事。但確實在漫長的歷史中,同性戀與這些行為常常畫上等號。

  個人認為,共通點是傳統上認為「不可以的性」。而認為這種「不可以」最原始的出發點並非來自社會規範,而是生物本能;上述皆是「無法產生後代 / 產生良好後代的性」,只是在漫長歷史的社會化過程中成為一種禁忌。

  現在仍有許多反對同性婚的理由,是「將會導致少子化」。

  ……咱們打開天窗說亮話吧,現在臺灣生育率低落,跟同性戀或同性婚姻一點關係都沒有。並且,這句話言下之意,似乎是要強迫同性戀跟異性結婚以阻止少子化──這種建立在「同性戀為一種病症」的傳統思維相當可議,更何況建立在強迫之下的婚姻,會產生良好的後代嗎?

  當然,並不是說繁衍後代並不重要;如果同性家庭願意養育小孩,實質上與一般家庭構成並無差異(更現實地說,比不願生育的異性戀家庭擁有更完整的社會產能),所以問題確實在「領養」這一塊;但領養這部分有諸多客觀性因素需要考量,包括領養資格及歧視問題,不可能一步到位,中間有陣痛期是難免的;只是無法踏出第一步,就連開始的可能性都否決了。如果未來,兩個小孩在談論彼此雙親,能夠完全不介意對方家庭的性別及成員組成,這不正是真正落實平等、無歧視的社會嗎?

 

 

  誠然,多元成家確實會有一些隱憂。比方出現在類似假結婚這種,假多元家庭之名而行不法行為之實的問題──不過這並不構成反對多元成家的根據,畢竟若以此來反對多元成家,那就跟反對「婚姻制度」之本身是一樣的。

 

  最後的最後,來談談所謂「性解放」。

  說了這麼多,其實或許相當意外的──我個人甚至不贊成婚前性行為。認識我的人都知道,論思想傳統,可能無人能出其右;但我雖尊重傳統,不代表我依據的是那些陳腔濫調的迂儒思想。為何我不贊成婚前性行為?這要從「性行為」本身說起:原本性的目的,就是為了繁衍後代──人類大概是少數會了「尋歡」而進行性行為的動物。特別在避孕器具與醫療發達的現在,「性」越來越變成一種「娛樂」,而非「責任」──我所反對的,正是「無責任」的性行為。婚姻當然是責任最具體的表現方式之一,但也有不經由婚姻就具有擔負責任的自覺,那樣的性行為,確實難以再用傳統的道德標準制約。

  如果行為人雙方彼此都有高度的互信基礎及判斷能力,他們要做愛,礙到你了嗎?

  但隱憂就存在於,行為人雙方並沒有互信基礎或足夠的判斷能力。比方說未成年人,或強制性交。

  不過,話又說回來,我認為這些都跟多元成家無關誰說家人就一定要有性行為?難不成普通家庭中,兄妹、姊弟之間就會發生性行為嗎?又,確實依據多元成家方案,旁系親屬確實可以登記為「伴侶」,比方說表兄妹或堂姊弟之類的。只是,「伴侶並不等同於性伴侶」,多元成家雖成為家人(是說,本來就是親戚),但也是在重大醫療決擇時有資格簽字,若《民法》未改,六等親之間的婚姻關係仍不被承認,而《刑法》中「近親性交」也未除罪。因此,多元成家跟性解放、亂倫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

 

 

  這些日子我在網路上看到在反對多元成家的意見上,有很多情緒性的字眼。當下我也有很多情緒性的想法,但我知道一旦把那些想法譜成文字,對議題的討論沒有幫助,因此沉澱了一段時間。而因為並非學法律出身,我也不打算用一大堆條文或艱澀的名詞鞏固自己的立場。我只想回歸最單純觀點:如果你反對,你可知道自己為什麼要反對?這樣的反對是否有道理?倘若你支持,你又是為何要支持?支持的方向是否合宜或正確?

 

  希望大家再仔細思想這個問題──別用兩腿中間的東西來想,將議題繞著性解放、同性婚等等打轉,請多用用兩耳中間的東西來思考。

 

  

arrow
arrow

    Kuaili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