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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6 撰文:窺憐】

  最近臺北捷運發生駭人聽聞的悲劇,震驚全國,令國人惶惶不安;在哀悼遇害者的不幸時,社會上旋即再度掀起一陣支持死刑與廢除死刑的論戰,有些刊登在報章媒體的言論,甚至已經演變成幾近基本教義式的非理性謾罵,使筆者更為哀嘆。

  事實上,這起案件的司法調查仍在進行中,在法律尚未有定讞以前,吾人不宜未審先判,更不必針對一個「可能會判死刑」的個案掀起廢死與否的批判。

  然而,若跳脫這起個案,究竟「死刑」是否就等同於「拒絕寬恕」、「非理性的報復主義」呢?

 

  筆者曾於2012年男童割喉案時,寫下〈再談死刑的合理性〉,請容筆者把當時論點再度複製貼上一番:

 

  先跳脫死刑的問題,我們不如先問這麼問:為什麼行車超速要罰錢?

  超速罰錢,目的是為了不讓民眾超速;為什麼不讓民眾超速?是為了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而既然有超速就得罰錢的法規存在,一旦超速就必須確實執法,否則民眾會認為這條法規是玩假的,法律的威信便不存在,將導致更多人超速,因而讓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增加。

  超速罰錢這條法規,絕對不是為了「罰錢」而存在,而是避免「超速」;「罰錢」只是避免「超速」的手段。

  再講一次:

  「罰錢」只是避免「超速」的手段。

  這道理很簡單,對吧?

 

  運用相同邏輯,我們再問:為什麼訂死刑?

  「死刑」的訂立與執行,絕對不是為了「讓犯人死」而存在。

  如今主張廢除死刑的論者念茲在茲,莫過於「死刑」所包含「殺人者死」的報復心態,而又以這樣的報復心態推導出「死刑是非理性的」,而「非理性行為不該存在於文明國家,因此要廢死」。

  簡化成邏輯順序如下:

  前提:死刑將導致讓犯人死,以讓犯人死為目的

  讓犯人死因此「殺人者死」是報復主義而報復主義並不理性又文明國家應該要理性得證:文明國家要廢死

  然而,這個前提本身是錯誤的。

  如何說它是錯誤的呢?讓我們用同等邏輯套入「超速罰款」,就會變成:

  前提:超速罰款將導致罰款,以罰款為目的

  罰款使國庫增加收入因此罰款讓國家斂財而國家除了應有的納稅義務外不得再索取國民財產得證:國家必須廢除超速罰款的罰則

  但如我們一開始所提的,「罰錢」只是避免「超速」的手段,並不是「目的」。

  同樣的,死刑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讓犯人死。

  訂立與執行死刑,是為了「嚇阻他人犯下將會判處死刑的罪狀」。

  所以死刑有必要存在,也必須確實執行。對於不畏死刑的人,或許死刑並無法確實嚇阻犯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死刑的話,就什麼人都無法嚇阻。

  這跟什麼天賦人權、尊重(犯人的)生命之「信仰」一點關係都沒有,也不是以暴制暴的手段。這是理智。

  再整理一次:

 

  「死刑」的訂立與執行,是「嚇阻他人犯下將會判處死刑的罪狀」之手段。

 

  就跟超速罰款的道理一模一樣。

 

  現在我們再來談寬恕。

  我們相信寬恕絕對是人類最偉大的美德之一。能夠選擇原諒,而非報復,個人感情的一種超脫。

  但這始終只是個人感情。

  一些主張廢除死刑的論者,往往會以「選擇原諒」,要求被害家屬「放下仇恨」,這無疑是對被害家屬的二次傷害。若被害家屬「自己」選擇了原諒,是個人感情的超脫,若他們選擇「仇恨」,那也是他們的選擇。

  理性社會的基本價值,並非在於崇高的道德精神,而是承認人人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並保障這樣的選擇權不會被剝奪。

  如今若有人以崇高的道德精神,以廢死為目的,強迫被害家屬「選擇原諒」,就是違背理性社會的根本。更不用說以這種方式自詡為「理性」、批判支持死刑一方為「非理性、報復主義」,才是摧毀理性的迷信。

  此外,若被害家屬選擇寬恕、原諒,是否意味著可以免除犯罪者的死刑?

  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犯罪者既然被判處死刑,就代表他的犯行是嚴重危害整體社會的治安,與單一或部分被害家屬的個人感情無關,即使被害家屬選擇原諒,法律是無法選擇原諒。法律是關係到整個國家的「大眾」,是一種「絕對準則」,不能因為單獨個人的寬恕而輕判──自然也不能因為個人的仇恨而重判。

 

  因此,被害家屬的寬恕與仇恨,對於死刑的判決及執行與否,沒有任何關係。

之前有一則新聞是某個地方,因為被害家屬的一巴掌,使死刑犯免除執刑。許多人轉發這篇新聞,似乎是站在宣揚人性的光輝,但是,是否曾經想過:如果單就被害家屬的個人評斷就能決定死刑與否,那麼法律、法官、法院的宣判,又算什麼呢?這不是就淪為類似於鄉里之中的「家法」、「私刑」?

  我們當然肯定人性的光明面,但是,法律是必須設想到人性最黑暗的一面,因此我們必然要質疑:這位曾犯下被判死刑的滔天大罪的人,出獄後有沒有再犯的可能?

  畢竟很多罪行,並不是犯案者誠心認錯、痛改前非就能既往不咎的。如我們上前所說的,訂立與執行死刑,是為了「嚇阻他人犯下將會判處死刑的罪狀」。「為了嚇阻他人」,那麼就跟該犯案人沒有直接關係了。因此,就算該犯案人願意洗心革面,站在法律層面,如上所言,情感上的寬恕與仇恨,對於死刑的判決及執行無關。

 

  講了這麼多法律跟死刑的絕對性與嚴重性、不可動搖且不可逆,現在再回歸到主張廢除死刑者的根本質疑之一:誤判。

  正如筆者曾在〈再談死刑的合理性〉所言的,如果因「法院可能會誤判」而要求廢死,前提就變成「已假設司法會誤判」,所以「要求廢死」──那麼,就變成根本上在質疑司法判決、藐視司法的威信。以此為前提進行論述的話,不僅是死刑,連最基本的刑罰都無法裁奪;沒有司法威信,何來法治體系?

  當然,如今我們會質疑誤判,就是因為我國的司法出了一些漏洞,使國人對司法不信任;那麼,問題點在於司法體制的改革,無關死刑的執行或廢除

  我們可以想像一個國家在司法體制完善、人民安居樂業、遵紀守法,就算法律上存在死刑,也沒有執行的必要,那麼本質上就跟廢死沒有差別了。相信這是無論支持死刑或主張廢死的人,都能同意的理想狀態。

  那麼,如今我們應該將心力投入推動司法改革中,而非陷入廢死與否的口水戰;但綜合上述所言,筆者認為死刑的制定與執行,絕非「以暴制暴的報復主義」,而是理性公允的必要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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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uaili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