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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5撰文:窺憐】

  美國當地時間14日上午在康乃狄克州某小學發生槍擊案,現年20歲的兇嫌先後於被害人家中槍殺其兄及其父母,再至其母任教的小學行凶,共導致20名學童及6位教師喪命,兇嫌也在行凶後自戕身亡。

  雖然時空背景不相同,但相信我們應該尚未遺忘在本月一日時的男童割喉案,同樣是兇手在不明動機,或說非理性動機下,奪取了無辜的寶貴性命。當然,兩案不同之處非常多:包括康州槍案的兇嫌疑似是因家庭問題及人格問題造成這場悲劇,並且隨著兇嫌自戕身亡,行凶動機恐怕已無法水落石出;至於割喉案,很耐人尋味的是,落網後兇手宣稱的行凶動機,竟只是因為生活困難,希望藉此吃牢飯,並宣稱若出獄將會可能再犯。

 

  由於我國新聞媒體的素質使然,我們其實很難求證割喉案兇手所稱的動機,究竟是否真實,亦或只是有心人士的渲染炒作;但至少確定了一個可能的問題:因為我國殺人並不一定判死,可能導致濫殺無辜的事件發生。

  這個可能的問題之所以能成立,並不是來自於割喉案兇手的自白,而是來自經由媒體層層轉述後所行成一種發自大眾內心的困惑及疑慮:也就是,假設不執行死刑,是否會再發生類似的案件?

  毫無疑問地,生命非常可貴,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剝奪其他人「生的權利」;然而,如果依此來說國家政府沒有執行死刑的權利,事實上是一種謬論。國家宣判、執行死刑,並不是如宣導廢死者所言的「以暴制暴」,而是實踐公平正義之手段。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倘若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剝奪其他人「生的權利」,那麼對於已然剝奪他人生命者,又該如何制裁?當我們論及死刑犯也有人權、也有「生的權利」,那麼被害人的人權及「生的權利」,又該怎麼說?

  相當我們應當尚未忘記發生在2011年七月的挪威槍擊事件,其兇手最後被判21年有期徒刑,保障了其人權 / 生存權,而他所入住的高級監獄,也是號稱是最有「人性」。我們不禁得重新思考一個問題:「人性是什麼?」

  假使一個人如果連基本的「人的性質」都沒有──也就是「泯滅人性」的話,我們又如何給予 / 保障一個沒有人的性質之人,所應有的「人的權利」──也就是「人權」呢?

  歐美諸多國家堅稱「廢死」是一個國家擺脫野蠻、邁向文明的進程,並以此標準衡量它們眼中所謂「未開化」的「非西方國家」。確實,根據基督宗教(泛稱天主教及新教等派系)教義,人是上帝所造,人沒有剝奪人的生存權,只有上帝才可以──依此邏輯來說,一個虔誠的基督徒連自殺都不被允許,甚至連「墮胎權」都是至今爭論不休的議題。然而東方社會,自古以來是由「人」建立起的社會,而非「神」的社會,西方常批評古代中國的父母可能濫殺子女,現代伊斯蘭世界及印度也時有村落執行私刑以虐殺族人的新聞,但換個方向說,倘若他對整體社會有不良危害,甚至已經產生危害,社會為何沒有權利將這個個體抹除?

  姑且不論其他諸如伊斯蘭女權及印度種姓問題,就中華文化而言,儒家講報仇,乃是因為這「合乎人性」:對於敵人仁慈,那要如何對待親人?「以直報怨,以德報德」,所謂的「直」,乃就是指「合理」及「可行」;我們要知道,倫理道德是建立在「可行性」之上(故而又稱「實踐理性」),廢死論者要求受害家屬放下仇恨的高道德標準,根本不可行;廢死論者對兇手仁慈,就是對家屬殘忍,而批評家屬不願放下仇恨,就更是對家屬的二次傷害!
  倘若又回到基督教義來說,《聖經》雖有言:恨人等同於殺人,所以不能存有仇恨;耶穌云:「要愛你們的敵人」,然而《舊約》亦載上帝道:「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見到親人被弒,誰不痛苦?而這種痛苦,或許是上帝也會共有的,畢竟「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我們或許無法僭權揣摩上帝的形象,但我們可以知道,無論是基督宗教或儒家講的不過都是同一個道理:合乎人性。至於廢死,就根本上來說,就是不合人性,而持廢死論者卻振振有詞言他們是「理性公允」,豈不怪哉?

 

  以上是形而上的論證。

  就實踐上來說,「人民有免除恐懼之自由」。我國既是民主政府,應予以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

  在司法的裁決下,我國目前有已經定讞但仍未執行的61名死刑犯。俗言道:「罪該萬死」,「萬死」都不足以平復社會公義,現在我們難道連給予死刑犯應有「一死」的制裁都不行嗎?

  不可否認,我們仍會擔憂司法的誤判,然而如果因此而要求廢死,只是在根本上藐視司法的威信──前提是「已假設司法會誤判」才因而「要求廢死」不是嗎?如果僅是抱持著這種前提以質疑司法判決,那麼不僅是死刑,連最基本的刑法都難以裁奪了,畢竟司法威信若蕩然無存,法治體系根本上可稱之土崩瓦解!

  此外,廢死聯盟在割喉案後聲明,「在討論死刑存廢與否之外,更應思考在死刑之外,如何要求政府負責預防類似情況再發生的問題。」這確實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但思考的方向或許不可能是「要求政府負責預防類似情況再發生的問題」,畢竟沒有一個政府能夠全面把握全國人民的行蹤及思想──除了集權國家之外,所謂「預防」云云,根本只是空談。

  然而,政府仍舊有應盡的責任。除了反省國家各個政策是否已導致社會的扭曲之外(包括經濟政策是否導致失業率攀升以滋生問題、教育政策是否過於重視智育而輕乎德育等等),最重要的責任,莫過於「依法行政」。

  以超速開單為例,制定速限、依法開罰,就是在「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人能夠預先知道交通事故何時會發生,那麼只能在危險路段制定速限,且嚴格取締,並且要求違規者繳納罰款。倘若沒有制定速限,取締與開罰則根本無從實行;倘若沒有取締,速限沒有意義、開罰無法實行;而倘若沒有開罰,那麼速限與取締都沒有意義了。

  制定死刑的目的,其實就是「預防」社會悲劇的發生。然而,一旦訂定刑罰、捕獲兇手之後,最後的死刑沒有執行,則一切都沒有意義──沒有開罰,誰還擔心超速呢?

  沒有執行死刑,誰還怕殺人?

  而最令人納悶的,莫過於誤以為制定速限的目的在於「開罰」、制定死刑的目的在於「判死」,殊不知制定速限的真正目的在於「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制定死刑的真正目的,豈不就正是「預防社會悲劇的發生」嗎!

 

  因此,余以為,死刑沒有被廢除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相反的,死刑有其不可取代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冀望憾事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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